一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:
(一)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
1.外国驻华使、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
(1)国际组织指国际**机构,如联合国(UN)、世界贸易组织(WTO)等,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(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、标准组织等),也不包含企业。
(2)报验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。
2.**、**特区政府驻内地**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
报验时应提供**、**特区政府驻内地**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。
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
(1)“随身携带”和“自用物品”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。
(2)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(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)取货的情况。
4.政府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
(1)本款指外国政府直接用物品对我国进行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,并不包括我国利用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所购买的物品。
(2)报验时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。
(二)实施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验放机构: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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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:
(一)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
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
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
3.直接为**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/产品
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/零部件(不包括办公用品)
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
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
7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
8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、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
(二)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机构: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
三、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申请人的要求:
1.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申请人是指在《免明》文件上体现的申请人。申请人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陈述申明详尽的免办理由。
2.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《免明》的相关手续时,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有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(正本)。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申报人的身份证明(如工作证、介绍信等)。
3.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《免明》的,代理机构应在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》上签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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